法理学期末 05:法律运行过程
立法 · 执法 · 司法 · 守法 · 法律监督
法从纸面到现实:制定、执行、适用、遵守和监督的完整链条。
A优先级
5立法原则
5运行环节
3法律解释
一、立法
法的制定:从概念到原则到体制
1.1 立法的概念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 概念 | 范围 |
|---|---|
| 狭义立法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
| 广义立法 | 还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 |
立法的特征
- 以国家的名义进行
- 依据一定职权进行
- 依据一定程序进行
- 运用一定技术
- 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
1.2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四个坚持)
| 原则 | 核心 | 做法 |
|---|---|---|
| 党领导立法 | 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坚持政治领导、民主决策、集体领导;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 | 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以党内程序代替立法程序 |
| 法治原则 |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宪法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完备立法制度;严格立法监督;科学立法技术;维护法制统一;拒绝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
| 民主原则 |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参与 | 间接民主(人大代表)+ 直接民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反对封建专制 |
| 科学原则 |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合理协调利益关系。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 从国情出发;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借鉴国外经验但不照搬 |
1.3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由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和民族因素决定。
| 体制类型 | 特征 | 典型国家 |
|---|---|---|
| 一级立法体制 | 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 一般单一制国家 |
| 两级立法体制 | 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宪法明确划分 | 一般联邦制国家 |
| 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 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地方有一定立法权 | 既有联邦制也有单一制国家 |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
- 一元: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不存在两个以上立法体系
- 二级: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权等级
- 多层次:中央和地方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理由:(1) 单一制国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3) 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方须有立法权;(4) 改革开放→行政机关须有立法权
专属立法权(11 项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序号 | 事项 |
|---|---|
| 1 | 国家主权事项 |
| 2 | 各级人大、政府、法检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
| 3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 4 | 犯罪和刑罚 |
| 5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 6 |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
| 7 |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
| 8 | 民事基本制度 |
| 9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
| 10 | 诉讼和仲裁制度 |
| 11 | 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1.4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 概念 | 关系维度 | 定义 | 原因 |
|---|---|---|---|
| 法的继承 | 时间关系(不同历史类型之间) |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新法对旧法的承接 | 社会生活有历史延续性;法有相对独立性;法是人类文明成果 |
| 法的移植 | 空间关系(不同国家之间) | 从本国法制建设需要出发,有鉴别地摄取国外的先进法律文明成就 | 社会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要求规则统一;法制现代化的捷径 |
法的移植考量因素:国外法与本国法的兼容性;外来法律的本土化;法律移植的优选性;法律移植的超前性。
二、执法
法律的行政执行
2.1 执法的概念
广义的执法指一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
2.2 行政执法的特点
- 主体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 主动性:行政机关主动执法,不需要相对人申请(区别于司法的被动性)
-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表达
- 内容的广泛性: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
-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3 行政执法的原则
| 原则 | 核心 |
|---|---|
| 合法性原则 | 执法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
| 合理性原则 | 执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公正适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
| 效率原则 |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 |
| 应急性原则 | 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必要措施(事后需补正) |
| 正当程序原则 | 告知、说明理由、听证、回避等程序保障 |
三、司法
法律的适用:法院与法律的对话
3.1 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3.2 司法的特点
- 被动性:"不告不理",法院不主动追诉
- 中立性: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 专属性: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
- 程序性: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
- 终局性:司法裁判具有最终效力("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3.3 司法的原则
| 原则 | 核心 |
|---|---|
| 司法公正 | 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裁判过程公正) |
|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查明案件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判 |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3.4 法律解释
| 类型 | 主体 | 效力 | 说明 |
|---|---|---|---|
| 立法解释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与法律同等效力 | 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 |
| 司法解释 | 最高法、最高检 | 对审判/检察工作有约束力 | 不属于我国法源;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未产生新的法律来源 |
| 行政解释 | 国务院及其部门 | 对行政工作有约束力 | 不属于我国法源 |
| 学理解释 | 学者、法律工作者 | 无法律效力 | 学术性解释,仅供参考 |
法律解释的方法
| 方法 | 含义 | 适用顺序 |
|---|---|---|
| 文义解释 | 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 首选方法 |
| 体系解释 | 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 | 文义不清时使用 |
| 目的解释 | 根据立法目的进行解释 | 体系不清时使用 |
| 历史解释 | 参考立法时的历史背景和材料 | 辅助方法 |
| 社会学解释 | 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 | 辅助方法 |
3.5 法律推理
| 类型 | 逻辑结构 | 适用场景 |
|---|---|---|
| 演绎推理 |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事实)→ 结论 | 大陆法系主要推理方式。三段论 |
| 归纳推理 | 从个别案例到一般规则 | 英美法系:从先例中归纳规则 |
| 类比推理 | 从相似案例推出结论(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 法律有漏洞时;我国法律禁止在刑法中类推 |
| 辩证推理 | 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价值选择和权衡 | 疑难案件、法律冲突时 |
四、守法与法律监督
法律的遵守与保障
4.1 守法
守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
守法的条件:(1) 法律本身的质量(良法才能得到普遍遵守);(2) 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3) 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2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 监督类型 | 主体 | 内容 |
|---|---|---|
|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对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
| 检察机关监督 | 人民检察院 | 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对监狱等执行机关的监督 |
|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 上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 | 行政复议、审计监督 |
| 社会监督 | 政党、社会组织、公民、媒体 | 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
本篇默写清单
| 考点 | 核心内容 | 口诀 |
|---|---|---|
| 立法四原则 | 党领导 + 法治 + 民主 + 科学 | 党法民科 |
| 立法体制 | 一元二级多层次(单一制 + 人大制度 + 地方需要 + 改革需要) | 一元两级多层 |
| 专属立法权11项 | 主权、机构、自治、犯罪刑罚、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税收、征收征用、民事基本、经济基本、诉讼仲裁、兜底 | 主权机自罪政税征民经诉 |
| 继承 vs 移植 | 继承 = 时间关系(历史类型间);移植 = 空间关系(国家间) | 时继空移 |
| 执法特点 | 主体特定、主动性、单方性、广泛性、强制性 | 主主单广强 |
| 司法特点 | 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程序性、终局性 | 被中专程终 |
| 司法四原则 | 公正 + 平等 + 事实法律 + 独立行使 | 公平事独 |
| 法律解释四方法 | 文义 → 体系 → 目的 → 历史(社会学) | 文体目历 |
| 法律推理四类 | 演绎(三段论)、归纳(先例)、类比(类似处理)、辩证(价值选择) | 演归类辩 |
参考来源
- 课程材料:《法理学期末.pdf》,第 140-150 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专属立法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