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 04:法的历史发展与法系
法的起源 · 法的历史类型 · 世界法系比较
法从哪里来,经历了哪些形态,不同文明的法有什么不同。
A优先级
7起源说
4历史类型
5法系
一、法的产生
法的起源:从唯心到唯物的解释
1.1 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七说)
| 学说 | 核心主张 | 评价 |
|---|---|---|
| 神意说 | 出现最早、传播最久的理论;与"君权神授"密切结合;以神的意志论证统治秩序和法律强制的正当性。分两类:为教权张目的 / 为君权辩护的 | 从根本上背离人类历史客观事实,如今已成为历史遗迹 |
| 父权说 | 产生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反对神权政治;认为王权应高于教权,亚当的王权直接来自上帝 | 与神意说密切联系,已被否定 |
| 社会契约说 |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人类原处"自然状态",后因不便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法律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代表:卢梭、洛克、霍布斯 | 曾是批判神权、王权的有力武器,是近代民主观、人权观的理论基础;但在法律起源问题上已被推翻(原始社会的科学发现否定了自然状态假说)。在社会正义研究仍有影响力 |
| 暴力说 | 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是暴力征服的结果;强大部落征服弱小部落 | 所强调的因素确实发挥过作用,但被过分夸大 |
| 心理说 | 普通人有服从强者支配的心理需要,国家和法是心理规律的必然结果 | 过分夸大心理因素的作用 |
| 发展说 | 法因人类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 | 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 |
| 管理说 | 人类社会管理的需要导致法律制度出现 | 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 |
1.2 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马克思主义首次为正确揭示法的起源提供了理论基础。三个根源:
| 根源 | 内容 |
|---|---|
| 经济根源:私有制 | 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私有制取代原始社会公有制成为经济基础 |
| 社会根源:阶级和阶级斗争 | 私有制引发利益分化和冲突→原始公社失去生存空间→居民分裂为不同阶级 |
| 政治根源:公共权力向国家权力转化 | 氏族公社组织无力维系社会基本秩序→需要新的社会权力体系 |
1.3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原始社会以氏族组织为基础,以氏族习惯为行为规范。
| 要素 | 原始社会 |
|---|---|
| 社会组织 | 氏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部落→部落联盟。氏族大会是直接的原始民主管理形式;酋长权力是"纯粹道义性质的" |
| 社会规范 | 氏族习惯: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属性;在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经世代相袭成为传统。内容包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集体处理公共事务、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解决纠纷 |
1.4 法产生的标志(三大标志)
- 国家及公共权力机关的产生:(1) 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行为规范;(2) 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3) 违反者受有组织的暴力制裁
-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野蛮的暴力复仇
- 权利与义务的区分:形成与国家组织体系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体系(氏族制度中没有权利义务的分别)
1.5 氏族习惯 vs 法律规范(六维对比)
| 维度 | 氏族习惯 | 法律规范 |
|---|---|---|
| 体现意志 | 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 国家统治阶级意志 |
| 产生方式 | 传统方式自发形成 | 有意识地创制、选择、确认 |
| 实施方式 | 当事人自觉、舆论、首领威望 | 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 |
| 适用范围 | 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血缘) | 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所有居民(地缘) |
| 根本目的 | 维护共同利益、维系平等互助 | 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
| 调控机制 | 无权利义务分别 | 以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
1.6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 法律制度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经历长期渐进过程
- 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先是自发形成的习惯→经国家认可为习惯法→最终发展为成文法
- 从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到逐渐独立:早期法律与道德、宗教规范不分,后逐渐分化
- 法律权利与义务逐渐区分,权利本位逐渐取代义务本位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四种历史形态及其更替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更替规律: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决定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是社会革命的产物。
2.1 四种历史类型
| 历史类型 | 经济基础 | 阶级本质 | 特征 |
|---|---|---|---|
| 奴隶制法 | 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 | 奴隶主阶级意志 | 公开维护不平等;确认奴隶是"物";刑罚极其残酷;保留大量原始习惯残余 |
| 封建制法 | 地主占有土地 | 地主阶级意志 |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确认土地占有关系;刑罚严酷但较奴隶制有所进步 |
| 资本主义法 | 资本主义私有制 | 资产阶级意志 | 三大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史进步性(等级社会的死亡宣告)和局限性(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 |
| 社会主义法 | 生产资料公有制 | 人民共同意志 | 迄今最高历史类型;以实现共同富裕、普遍平等和自由为目标;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继承和发展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 |
2.2 资本主义法的三大原则
| 原则 | 核心内容 | 历史意义 | 局限性 |
|---|---|---|---|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保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 主要保护资产者的财产;对只有劳动力的工人意义有限 |
| 契约自由 | 市场主体自由订立契约 | 为重新安排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准则,使资本主义文明和法制确立 | 对资本家才有完全意义;对工人是"以契约自由形式实现的经济强制";20世纪后从绝对变为相对 |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人格平等、公民地位平等、行为同等对待 | 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宣告 | 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近代未全面实施(财产资格限制选举权、限制结社权、种族歧视、性别歧视) |
三、法系
世界法律文明的"家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3.1 法系的概念
法系(legal genealogy / legal family)是比较法学家在对世界不同区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形成的概念。由于法律文明传播过程中存在输出与继受关系,在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及运作方式上具有共性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关于法系划分的四个注意事项
- 划分标准是多元的: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标准
- 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有些国家具有"混血"特征(如魁北克、路易斯安那、苏格兰、南非)
- 法系归属可能变化:如日本明治维新前属中华法系,后属大陆法系
- 法系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概念:有"死法系"(古埃及、古美索不达米亚)和"活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主要法系划分学说
| 学者 | 划分 |
|---|---|
| 日本·穗积 | 五大法系:中华、伊斯兰、印度、大陆、英美 |
| 美国·威格摩尔 | 16 个法系(古代以来最细致的划分) |
| 法国·勒内·达维德 | 三大主要法系:罗马-日耳曼、普通法、社会主义 |
| 德国·茨威格特和克茨 | 8 个法系:罗马、德意志、北欧、普通法、社会主义、远东、伊斯兰、印度教 |
3.2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承袭古罗马法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历史渊源
- 古罗马法:《十二表法》(公元前450年)→《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公元534年)。古罗马私法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 12-16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首先在意大利北部开始,传播到法国、德国等国
- 欧洲法典化运动: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主持,大陆法系开端)→ 1896年《德国民法典》(使大陆法系固有模式趋于完备,形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以成文法为主 | 法律以法典形式存在,强调系统性、逻辑性、抽象性 |
| 法典是主要法律渊源 | 判例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但上级法院判例对下级法院有较大约束力) |
|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与私法 | 以罗马法传统为基础的部门法划分 |
| 法官角色 | 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而非创造者("法官的嘴宣告法律") |
| 诉讼模式 | 职权主义(纠问式),法官主导诉讼进程 |
| 法学理论影响大 | 德国支系尤其具有高度学理化特征 |
3.3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
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历史渊源
- 1066年诺曼征服后,国王派法官巡回审理案件,逐渐形成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普通法
- 14世纪发展出衡平法(补救普通法的不足)
- 1873年司法改革后普通法与衡平法统一适用
- 随着英国殖民扩张,传播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地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以判例法为主 |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根本原则。法官造法 |
| 制定法地位上升 | 现代制定法大量增加,但判例仍占重要地位 |
| 不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 | 没有大陆法系式的部门法体系 |
| 法官角色 | 法官是法律的创造者和宣告者 |
| 诉讼模式 | 当事人主义(对抗式),律师主导诉讼进程 |
| 重视程序法 | "程序先于权利" |
3.4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 比较维度 | 大陆法系 | 英美法系 |
|---|---|---|
| 法律渊源 | 成文法/法典为主 | 判例法为主 |
| 法律推理 | 演绎推理(从法条到案件) | 归纳推理(从先例到案件) |
| 法官角色 | 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员" | 创造法律的"法律宣告者" |
| 诉讼模式 | 职权主义(纠问式) | 当事人主义(对抗式) |
| 法典化 | 高度法典化、系统化 | 不强调法典化 |
| 法律思维 | 概念主义、体系化 | 经验主义、实用主义 |
| 代表国家 | 法国、德国、日本、中国(部分) | 英国、美国、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亚 |
3.5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总称,对东亚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产生深远影响。以"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合一"为特征。已是一个"死法系"(近代后解体),但其文化影响至今。
3.6 其他法系
| 法系 | 特征 |
|---|---|
| 伊斯兰法系 | 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宗教法与世俗法合一;至今仍是"活法系" |
| 印度法系 | 以印度教法为基础;种姓制度影响深远;古代印度法已基本解体,属"死法系" |
本篇默写清单
| 考点 | 核心内容 | 口诀 |
|---|---|---|
| 起源七说 | 神意、父权、社会契约、暴力、心理、发展、管理 | 神父社暴心发管 |
| 唯物三根源 | 经济根源(私有制)、社会根源(阶级斗争)、政治根源(公共权力→国家权力) | 经阶政 |
| 产生三标志 | 国家产生、诉讼审判出现、权利义务区分 | 国审权 |
| 产生规律 |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与道德宗教混一→独立 | 习惯成 |
| 四历史类型 | 奴隶制 → 封建制 → 资本主义 → 社会主义 | 奴封资社 |
| 资本主义三原则 | 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私约等 |
| 大陆法系特征 | 成文法、法典、演绎推理、职权主义、法官适用法律 | 成典演职适 |
| 英美法系特征 | 判例法、遵循先例、归纳推理、当事人主义、法官造法 | 判先归对造 |
参考来源
- 课程材料:《法理学期末.pdf》,第 110-140 页,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法系。
-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